(2017)桂12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谢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5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425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209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