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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华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8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93号。诉讼代表人唐小健,行长。被执行人华敏,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华敏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半岛国际大厦14××11号的房地产。竞买人余凤仙(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45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半岛国际大厦14××1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土地证号:12××6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凤仙(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凤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凤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