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邓春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新,邓春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新,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执行人:邓春瑶,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国新与被执行人邓春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9,963元,至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档案)、车辆(已查封档案)、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