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91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刚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