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林龙、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林龙,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延,该分行行长。被告林龙,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何燕,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林龙、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交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陈联生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