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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林龙、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林龙,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负责人王光延,该分行行长。被告林龙,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何燕,女,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林龙、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交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陈联生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