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曹国兴,曹建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61号。负责人冯莉娟。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8620-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被执行人浙江中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178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法定代表人金雅青。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0696-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法定代表人曹建夫。被执行人曹国兴,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曹建夫,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3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石岩乡湖东村,总建筑面积为11179.41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8976.36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2203.056平方米)及面积为15780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配电系统一套、变压器一套等附属物。2017年5月7日,竞买人杭州腾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405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石岩乡湖东村,总建筑面积为11179.416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8976.36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2203.056平方米)及面积为15780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配电系统一套、变压器一套等附属物[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F1××36、F13003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0)字第410005号,内容详见深同诚评字(2016H)10QC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杭州腾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2603878)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腾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腾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