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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少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立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少华,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十一号街坊经委楼*栋**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芳(杨少华妻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十一号街坊经委楼*栋**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包头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彦凯审判员  徐玉蓉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