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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豪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中山市豪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030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豪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R。法定代表人:陈秀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豪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日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菜之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被告豪日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菜之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支出: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960元、住宿费654元、伙食费402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经依法转让取得《大红枣儿甜又香》、《延安颂》、《大刀进行曲》、《黄河颂》、《五月的鲜花》、《酸枣曲》、《思乡曲》、《只怕不抵抗》、《牺牲已到最后关头》、《黄河怨》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并收取费用,对侵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该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豪日酒店辩称,一、原告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歌曲的著作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据以证实其权利来源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VCD音像制品是汇编性质的出版物,其权利与其收录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是互相独立的,音像制品彩封上署名的制作人只是该音像制品载体的制作人,而非该音像制品收录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和著作权人。涉案音乐电视歌曲均是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或《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内容,是全国各电视台报送给中央电视台参加中国音乐电视歌曲大赛的获奖曲目,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中央电视台或各唱片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不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无权转让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二、原告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三、我方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即使构成侵权,也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原告重复主张公证费与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显属不当。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菜之鸟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主要依据(一)出版物的署名情况就其向本院起诉的120件案件,菜之鸟公司提交了《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至拾贰共计12张VCD,上述VCD均有合法的出版发行号。《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5-315-01/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祝你平安、走四方、春天的故事、今儿个高兴、万事如意、说句心里话、纤夫的爱、回家、长城长、前门情思大碗茶、中国大舞台、我们就是黄河泰山、今夜难眠。《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5-315-14/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九月九的酒、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摇太阳、牵挂你的人是我、情哥去南方、笑脸、寂寞让我如此美丽、中华民谣、梦里水乡、同桌的你、涛声依旧、月满西楼、一封家书。《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叁)》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联合制作,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1-95-655-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4首:长城谣、松花江上、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游击队歌、保家乡、铁蹄下的歌女、二月里来、毕业歌、歌唱二小放牛郎、梅娘曲、保卫黄河、卖报歌、团结就是力量、军队和老百姓。《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肆)》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摄制供版,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1-95-655-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大红枣儿甜又香、延安颂、大刀进行曲、黄河颂、五月的鲜花、酸枣刺、思乡曲、只怕不抵抗、热血歌、嘉陵江上、牺牲已到最后关头、黄河怨。《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伍)》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摄制,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7-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信天游、我爱你塞北的雪、驼铃、故乡情、牡丹之歌、军港之夜、游子吟、十五的月亮十六圆、风雨兼程、我祈祷、妈妈的吻。《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陆)》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摄制,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7-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黄土高坡、今天是你的生日、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爱的奉献、吐鲁番的葡萄熟了、高天上流云、思念、月亮走我也走、我爱你中国、大海啊故乡、童年的小摇车、烛光里的妈妈、太阳岛。《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拾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份的事、我想去桂林、别说。《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捌)》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为你、说好的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玖)》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6-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亲亲的茉莉花、飞天、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美丽的机缘、为我们今天喝采、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最后时刻、哪里有我的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7-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经销,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样样好、霸王别姬、女孩的心事你别猜、冰糖葫芦、我的祝福、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4-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经销,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远方飘着霞、菊花呤、幸福、夜不能寐。《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5-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经销,该音乐专辑收录的歌曲共13首: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春水流、偷一颗月亮照亮天、人间、小桃红、阳光灿烂的日子、瀑布雨。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版权属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版号如下:1.《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VCD、ISRCCN-F13-95-315-01/V.J6;2.《中国音乐电视金曲》(贰)VCD、ISRCCN-F13-95-315-14/V.J6;3.《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叁)VCD、ISRCCN-A01-95-655-00/V.J6;4.《中国音乐电视金曲》(肆)VCD、ISRCCN-A01-95-655-00/V.J6;5.《中国音乐电视金曲》(伍)VCD、ISRCCN-F13-96-347-00/V.J6;6.《中国音乐电视金曲》(陆)VCD、ISRCCN-F13-96-347-00/V.J6;7.《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VCD、ISRCCN-F13-96-348-00/V.J6;8.《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捌)VCD、ISRCCN-F13-96-348-00/V.J6;9.《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玖)VCD、ISRCCN-F13-97-0036-0/V.J6;10.《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VCD、ISRCCN-F13-97-0037-0/V.J6;11.《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壹)VCD、ISRCCN-F13-97-374-00/V.J6;12.《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贰)VCD、ISRCCN-F13-97-375-00/V.J6;13.《春天的故事》VCD、ISRCCN-F13-97-321-00/V.J6;14.《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LD、ISRCCN-F13-95-315-01/V.J6。上述音乐专辑中收录有涉案的《大红枣儿甜又香》等歌曲。2015年12月7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更正声明》,内容为:“我公司曾分别于2002年11月12日、2015年5月19日、2015年10月22日出具了三份《版权证明》(见附件1、2、3),对所出具的版权证明更正如下:1.公司作为上述节目的出版单位,不负责著作权权属的证明。2.公司不是上述三份《版权证明》所列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人,也从未授权王宪及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广州四达音像公司。3.本更正声明取代上述《版权证明》(见附件1、2、3),如内容不一致,以本更正声明为准。”其中附件二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前述《版权证明》。(二)菜之鸟公司权利来源的合同依据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作出《版权证明书》,内容为:兹有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将本公司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全权所有,三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交接手续。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承诺不再对已转让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享有任何权利。2014年5月1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乙方)签署《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载明:“乙方拥有本授权书所列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现授予甲方进行运营及维权。乙方授权甲方将视听作品用于宽带及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局域网等)平台、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平台、KTV/夜总会/酒吧等场所,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授权生效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授权方式为专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授权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无异议,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贰年,顺延次数不限。”该授权书所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包括涉案的《大红枣儿甜又香》等歌曲。2014年6月5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乙方)签署《补充协议》(编号:CZN20140605A),载明:“1.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转让后甲方作为乙方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协议签署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维权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乙方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甲方的权利。……”2014年6月10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乙方)签署《补充变更协议》(编号:CZN20140610A),主要内容为将前述《补充协议》(编号:CZN20140605A)第1条中“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中授权权利第(1)、(2)条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补充一条:甲方已经履行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自2014年6月5日起,甲方为《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2015年10月20日,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版权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颁发的版权交易合同备案证书记载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等171首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转让给受让方菜之鸟公司,交易权利范围为: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证据保全情况2015年11月9日,菜之鸟公司的代理人赣州兴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社平向江西省赣州市阳明公证处报称,国内多家KTV、酒店、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菜之鸟公司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故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1月24日,赣州市阳明公证处作出(2015)赣虔阳证内字第1345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5日,赣州市阳明公证处公证员刘某、公证人员兰平川随同刘社平及其他参加人刘荣斌、陈少敏一起来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店面标识为“一号公馆豪日KTV”的场所,刘社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五楼的“VIP501”包厢进行消费。刘社平对安置在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依次播放了《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31首歌曲,并打开携带的摄像机,插入清洁的内存卡对上述131首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同步录像。录像结束后,刘社平即时将上述内存卡卸下后交由公证员保管,录像所得视频在公证处刻录成光盘后封存于附件袋内。刘荣斌对该经营场所的外观及内部状况进行了拍照,陈少敏支付消费费用后取得刷卡消费凭证、盖有“中山市豪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及名片各一张。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公证取证后,菜之鸟公司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本院驳回其起诉。菜之鸟公司于2017年2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其就同一份公证书提起的诉讼共12件。歌曲画面的比对情况公证取证的涉案歌曲与菜之鸟公司提交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拾贰)》中收录的同名歌曲的词、曲、音源、画面均相同。同时,播放《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拾贰)》系列专辑时,大部分歌曲显示有“四达音像”字样,但未注明版权人,部分歌曲同时还显示“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青年联合会选送”、“东西南北中”、“东方时空”、“广东电视台M**制作”等其他字样或图标。四、菜之鸟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情况菜之鸟公司主张豪日酒店在本案中应赔偿其合理费用共计3016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960元、住宿费654元及伙食费402元,并提交了手写的公证费发票(金额1000元)、住宿费、餐饮费、取证消费发票等票据予以证实。豪日酒店认为公证费发票为手写发票,且加盖的是赣州市章贡区公证处的发票专用章,与本案无关,且菜之鸟公司对合理费用在案件中重复主张,显属不当。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一)王宪本人陈述涉案音乐电视系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改编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菜之鸟公司诉广州俊龙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时,经菜之鸟公司申请,王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案开庭笔录对此记载为:“被代:贵州四达或广州四达为何拍摄171首歌曲MTV?证:当时卡拉OK刚兴起,贵州四达为了进军广州市场,经当时政府鼓励,我们认为这是商机,在广州成立广州四达,但后面发现制作成本与MV相差不大,刚好碰上中央电视台金曲大赛,就向这个方向发展,开始制作改编。被代:改编卡拉OK的意思?歌手演唱的声音、画片内容是否一致?(此句为手写)证:当时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歌曲,是不能用在卡拉OK上,必须经过编辑制作才能用于卡拉OK上,我方编辑制作。我方是经过许可后制作成供卡拉OK使用的版本,是合法的,属于类似电影的作品。改编之后的版本还是原来的歌手、还是原来的背景、画面。至于我改编后的数量占171首歌曲的比例现在不记得了。”(二)其他制作单位出版的专辑也收录了菜之鸟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但署名的制作人并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豪日酒店为证明中央电视台是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提供了以下出版物:1.《中国音乐电视MTV1》等十张光盘,其中《中国音乐电视MTV1-5》五张光盘封面标注有“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东西南北中》摄制”字样。2.《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小金碟》光盘,封面标注有“中央电视台《东西南北中》MTV”及“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字样,封底标注有“中央电视台、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联合制作”字样。3.《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大花轿》光盘,封底标注“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及“中央电视台等单位提供版权”字样。4.《春天的故事MTV》,封底标注“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及“中央电视台、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联合录制”字样。5.《中国当代名曲1、2》(LD)两张光盘,封底标注“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及“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制作”字样。(三)豪日酒店已向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了版权许可使用费2015年4月29日,豪日酒店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豪日酒店按约定向音集协、音著协缴纳著作权使用费,音集协、音著协许可豪日酒店在许可范围内以表演、放映方式使用其管理的音像作品。豪日酒店已向音集协、音著协缴纳2015年、2016年的版权许可使用费。六、相关当事人的主体情况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日,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音像制品二级批发,接受国家正式音像出版社单位委托、摄录、制作节目等。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宪(同时也是该公司股东),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美术图案设计服务、音像制品出租、录音制作、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等。菜之鸟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软硬件、从事广告业务、版权代理、文化活动策划、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音乐品牌、音乐制作发行、艺人经纪等。豪日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2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5号,经营范围为旅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经营。本院认为,综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菜之鸟公司是否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本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的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由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不同。电影或类电影作品可以产生著作权,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产生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权利由制作者享有。根据影视产业界行业惯例,在侵害电影或类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中,作品上署名为“出品人”、“制片人”、“摄制人”、“联合摄制人”、“联合制片人”或“某某版权所有”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视为制片者。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菜之鸟公司主张其是涉案音乐电视著作权人最为核心证据的是《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封底标注“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本院认为,该VCD属于音像载体。如果VCD由所收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制片者制作,则该VCD可以视为涉案音乐电视的载体,故其封底标注“某某制作”可以视为制片者的署名。但如果VCD并非涉案音乐电视制片者制作,而是另由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取得涉案音乐电视制片者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则该VCD属于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此时,仅在VCD封底标注“某某制作”,只能视为制品制作者的署名,不能视为被使用作品制片者的署名。其次,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中,画面虽然可见“四达音像”字样,但都没有明确标注“四达音像”是“出品人”、“制片人”、“摄制人”、“联合摄制人”、“联合制片人”或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版权所有。而且,部分作品画面还同时标注其他单位署名信息。综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署名并不明确。第二,根据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宪的证言,部分涉案音乐电视是在中央电视台播放歌曲的基础上改编为卡拉OK版本,改编后的版本还是原来的歌手、原来的背景和原来的画面。这充分表明,部分涉案音乐电视并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摄制,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不是制片者。另外,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对该部分涉案音乐电视进行卡拉OK版的改编,也没有形成新的作品。第三,菜之鸟公司未能提交摄制全部涉案音乐电视的原始证据,如与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与歌手签订的合同、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与导演或其他拍摄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支付报酬的凭证等等。另外,涉案音乐电视基本都是流行度广、知名度高的经典歌曲,有些还是著名歌手的成名曲。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拍摄12张专辑里的全部作品,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菜之鸟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具备摄制这些作品的能力。第四,豪日酒店提交了大量从市场购买或从中国唱片总公司取得的音像制品。这些合法出版物至少收录了菜之鸟公司主张的部分涉案音乐电视,但其制作署名并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菜之鸟公司未能证明其是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无权主张豪日酒店侵犯涉案音乐电视的复制权及放映权,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婉芬刘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