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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运峰、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运峰,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运峰,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莞太大道79号,注册号:91441900281881018T。法定代表人:叶菁。上诉人高运峰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运峰起诉请求:1.归还高运峰刷身份证入场的权利。2.退还高运峰买门票入场费32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高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高运峰已预交,由高运峰负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069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高运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高运峰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与原审起诉状一致。智通公司答辩称:(一)高运峰不符合刷身份证入场的条件。智通公司对外开办招聘会为市场化的招聘会,是以盈利为目的,高运峰入场需购买门票,或者其在智通人才网注册简历,并通过智通公司审核,但高运峰不具备以上任一条件,故不符合刷卡入场的条件,智通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二)根据智通公司提供的证据,高运峰在2016年4月27日、5月21日在智通公司的招聘会场内打砸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城南派出所多次对其进行处理。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智通公司有权拒绝高运峰进场。(三)高运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过门票。根据举证规则,高运峰应当对其购买门票的事实举证,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要求退还320入场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高运峰明确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则首先需举证证明智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高运峰主张智通公司剥夺其刷身份证入场的权利,根据智通公司提供的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高运峰曾在招聘场所内打砸财物,智通公司因此认为高运峰不符合刷卡入场的条件、拒绝高运峰进入招聘场所合情合理,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高运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运峰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琼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