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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顺与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107号原告:杨顺,男,生于1974年10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9路,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806324962。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前长,男,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与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