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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丽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童超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君,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负责人:钱平,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超嵩,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李丽君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童超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李丽君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丽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