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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文丽与姜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丽,姜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3号申请执行人邢文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姜艳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邢文丽申请执行姜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邢文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