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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建五金经营部与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建五金经营部,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65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东电路。经营者:陈建,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5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建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建建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8000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