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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吉秀与陈礼火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秀,陈礼火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28号原告:王吉秀,女,195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德新,德安县蒲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礼火,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王吉秀诉被告陈礼火山林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吉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吉秀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秀撤回对被告陈礼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吉秀承担。审 判 长  陈勇辉人民陪审员  刘彦国人民陪审员  钟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图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