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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417-10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9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童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童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417-10487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童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庄边路中国(南方)国际摄影产业园第3、4栋203及三楼。法定代表人黄庆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童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星如书 记 员  孟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