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德阳市区欣宏建材商贸行与被上诉人曾昌贵及原审被告杨春、刘革、陈茂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阳市区欣宏建材商贸行,曾昌贵,杨春,刘革,陈茂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区欣宏建材商贸行,经营场所德阳市区白河巷水公司门面5号门市。经营者:杨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昌贵,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革,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茂郁,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上诉人德阳市区欣宏建材商贸行因与被上诉人曾昌贵及原审被告杨春、刘革、陈茂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本案当事人人数多,各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部分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阳市区欣宏建材商贸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