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薛大军申请张双林、李俊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大军,张双林,李俊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大军,男,1947年2月2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林,男,1948年9月11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现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格,女,1952年1月1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现住榆次区。上诉人薛大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大军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大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大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大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锦芬审判员  范光伟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