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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广胜与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胜,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洁群,赵少峰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2713号原告:张广胜,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儿、黄超,均系广东信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金法定代表人:刘健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毅,系该司职员。第三人:张洁群,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第三人:赵少峰,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原告张广胜诉被告江门高新区汇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洁群、赵少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广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广胜负担。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小红书 记 员  关冬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