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红林、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金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陕西瑞达通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红林,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张金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陕西瑞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80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林,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奇,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XX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科,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胜,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贵如,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中心街移动大厦。负责人:潘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达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高层小区35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徐艳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辉,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红林、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陕西瑞达通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张金胜向谁提供劳务、由谁支付张金胜劳务报酬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红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上诉人阿尔西制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预计的案件受理费1128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