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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万春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万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73号罪犯丁万春,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畲族,本科文化,原系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其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丁万春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万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2450分。兑换表扬4次。本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万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万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