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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忠与被告关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关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民初1896号原告:李文忠,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马立刚,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61104848被告:关国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元山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会(系原告叔叔),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工商局家属楼1栋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文忠与被告关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欠原告建楼款15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经索要一直未付,以致诉讼。关国成辩称,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原被告因建楼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在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中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双方约定2016年10月4日以前的欠账全部作废,以2016年10月4日以后欠条生效,原告就欠工程款纠纷已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了,且原告的此欠条出具日期是2016年10月4日,在达成就建楼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时向原告索要过此欠条,原告说忘记带了,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文忠为被告关国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元山子村建度假村,就工程款给付问题双方多次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过多个欠条,在2016年10月4日经杨大林调解,原被告达成新协议,约定2016年10月4日以前的欠账全部作废,以2016年10月4日以后欠条生效,总欠拾伍万元整,质保金壹拾万元除外。后在该协议履行中双方出现纠纷,原告曾于2017年2月14日起诉,双方的纠纷已经本院(2017)冀0826民初484号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忠以2016年10月4日被告关国成为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主张权利,但在2016年10月4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2016年10月4日以前的欠账全部作废,以2016年10月4日以后欠条生效,总欠拾伍万元整,质保金壹拾万元除外。”从字面解释就能判定原告的此欠条不是2016年10月4日后出具的,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