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潘年华与许大海、姜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年华,许大海,姜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73号原告:潘年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公务员,本科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许大海,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姜荣香,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腮佗,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年华与被告许大海、姜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潘年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年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原告潘年华承担。审判员 黄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