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84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为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言语侮辱等行为,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其从来没有对原告实施过殴打和言语侮辱等行为,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也没有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2017年3月中旬,因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和打骂行为,原告遂离家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7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经询,原、被告均承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被告对自己有殴打和言语侮辱行为的事实,并无证据提供。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了两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故发生矛盾之后,双方缺少沟通,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只要原、被告不再回避矛盾,平心静气地沟通和商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因原告对自己主张的离婚理由也没有证据提供,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