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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春雷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春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75号罪犯王春雷,男,汉族,1985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王春雷与各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42.9万元(王春雷已赔偿1.5万元)。被告人王春雷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春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春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王春雷月内月均消费836元,其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有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月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春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