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汪三云、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三云,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09号申请人汪三云,女,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三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调字(2014)第61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汪三云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三云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调字(2014)第61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加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