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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文才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才,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9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未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才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杨文才伙同杨文林(另案)、杨占文(已判刑)、何绍标(已判刑)、何玉金(已判刑)、杨玉权(已判刑)、杨孝伟(已判刑)在丘北县锦屏镇西正街20号门口对被害人焦某1、罗某实施抢劫,对二人殴打后抢走二人的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手机等物品。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抢劫一次,抢劫两人,金额为1000元,作案时为未成年人,提请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依法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时许10分许,被告人杨文才伙同杨某3(已判刑)、何某1(已判刑)、何某2金(已判刑)、杨某4(已判刑)、杨某5(已判刑)、杨某2(另案)窜至丘北县锦屏镇西正街,在西正街20号门前(老武装部斜对面)抢走焦某1、罗某的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000元和手机等物品。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2015年2月28日焦某1报案至丘北县公安局称其和其妹罗某在丘北县锦屏镇老武装部对面的公路上被七、八个人抢劫,该局经过审查,于2015年3月1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案件来源、侦破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3.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对比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文才基本身份信息,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7年1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抓获杨文才,同日撤销网上追逃。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2日19时,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将被网上追逃的杨文才抓获。6.被害人焦某1、罗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28日1时10分左右,焦某1和罗某从老政府吃完烧烤走着回家,走到老武装部对面的公路上,突然有七、八个人跑过来抢他们的包,并把焦某1摁倒在地拳打脚踢,因罗某没放手,有四个人打罗某。并将两人的包抢走,焦某1被抢的是一个黑色利郎挎包,包内有1000元现金、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三张建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医保卡。罗某被抢的包是一个黑色小挎包,包内有一部黑色杂牌老人手机。7.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杨文才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伙同何某2金、杨某4、杨某3、何某1、杨某2、杨某5在丘北县城西正街抢劫了一男一女,抢劫时其在旁边放风,抢得现金1000元、手机等物品后几人逃离现场,事后其分得100元。(2)同案杨某5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何绍标、杨玉权、杨占文、何玉金、杨文林、杨文才在丘北县锦屏镇西正街20号门前(老武装部斜对面)抢劫焦某1、罗某的包,后逃离现场,其分得120元钱。(3)同案何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何某2金说有人打电话叫下去,何某2金骑摩托车载着何某1、杨某3、杨文才到县一小附近找人,找到后发现是杨某2、杨某5、杨某4,其中一人指着对面的一男一女说就是这两个,几人就冲过去对两人进行殴打,抢走包后就逃离现场,半路打开包发现包内有1200元现金和手机,每人分得100多元,几人还将包烧了。(4)同案何某2金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3日晚,杨某3接到杨某2的电话后,何某2金骑摩托车载着杨某3、何某1到锦屏镇政府找到杨某2、杨某4、杨某5、杨文才,几人抢劫了一个男人的包,跟男子在一起的女子来拉何某2金骑的摩托车,何某2金将女子踢到在地,几人分开逃离现场,在看守所门口聚合时听说包里有1000元现金,后几人将钱某分。(5)同案杨某4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份一天晚上凌晨,杨某4、杨某2、杨某5在西正街看见一男一女在吵架,男子身上背着一个黑色小单肩包,杨某4就打电话给杨某3叫上何某2金、何某1、杨文才过来,来到后几人就去抢包,何某1先冲上去踢男子,何某2金打了女子一拳,其他人去抢男子的包,杨某3得手后几人逃离现场,单肩包里有1000元现金,几人平分。(6)同案杨某3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杨某4打电话给杨某3,何玉金、何绍标、杨文才、杨占文就到老县政府斜对面找到杨某4、杨某2、小拥(杨某5),几人对正朝财富广场方向走的一男一女实施抢劫,抢到包后几人分头逃离现场,杨某3、杨某4、杨文才跑到下寨老市场内翻开包,包内有15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一部黑色手机、一些名片。之后每人分了170或180元钱,并将包烧了。之后听何某2金说因女子反抗,何某2金用拳头打了女子脸部几拳。(7)同案杨某2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伙同何某2金、杨某4、杨某3、何某1、杨文才、杨某5在丘北县城西正街抢劫了一男一女,抢得现金1200元、手机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事后其分得200元。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锦屏镇西正街20号门口人行道上及现场周边情况。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文才及同案杨某2、何某1、何某2金、杨某4、杨某3、杨某5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1辨认出共同参与抢劫的杨文才、杨某2;何某2金辨认出共同参与抢劫的杨文才、杨某2;杨某3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共同抢劫中的杨某5。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满足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及同案人实施抢劫时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后逃离现场,并平分犯罪所得,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杨文才参与抢劫一次,抢劫财物价值1000元,故对被告人杨文才犯抢劫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判处,并处罚金。作案时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黄会银审判员  伍新声审判员  XX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若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