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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崔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9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蛋蛋),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崔某某(绰号麦兜),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杨2,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长脚),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冀某某,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某(绰号岚宝),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冀某某、被告人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中旬始,被告人张某、杨2、崔某某、刘某某、结伙杨某1(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号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二楼包房内开设“德州扑克”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牟利。期间,以每小时人民币4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被告人石某等人为赌场“荷官”,在该赌场内发牌、收庄分、报码。2017年2月16日2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德州扑克”赌场,抓获被告人杨2、刘某某、石某及杨某1,抓获参与赌博的汤某某等赌客,缴获赌博账本1本、赌具扑克牌1副、筹码391个及赌资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崔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工作情况》、《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人徐某、陶某某、王某某、茅某某、郁某某、章某某、谭某、汤某某、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杨某1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杨2、刘某某、石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崔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2、刘某某、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杨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等依法没收。张某、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