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赖锡林与朱丽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锡林,朱丽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3867号原告:赖锡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官华、李丹华,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玲,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锡林诉被告朱丽玲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赖锡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锡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4元,减半收取11057元,由原告赖锡林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