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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男,1992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任××持伪造的校园卡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冒充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办理手机卡续费延期为由,骗取徐××、杨××、赵××等二十余名学生共计人民币10600元,后被民警抓获。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赃款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