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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毛晋璞与蒋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晋璞,蒋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54号原告:毛晋璞,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蒋强,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一、二楼。负责人:何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毛晋璞诉被告蒋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毛晋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晋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毛晋璞负担。审判员  廖述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鲜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