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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亚设鱼庄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亚设鱼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亚设鱼庄。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碑林区亚设鱼庄行政处罚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亚设鱼庄的经营者王瑞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