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屈占民与牟海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占民,牟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2号申请执行人屈占民,男性。被执行人牟海芳,女性。本院在执行屈占民与牟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牟海芳于2017年5月7日制定还款计划如下:从2017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还款1万元,至还清为止。此还款计划有第三人宋善科提供担保。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元。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牟海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王 江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