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彩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彩桥,刘大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福源经济开发区开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纪彩桥,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大妮,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纪彩桥、刘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