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文亮与康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亮,康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武文亮,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被执行人:康文亮,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武文亮与康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武文亮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康文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文亮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文亮借款300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文亮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康文亮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同日,被执行人康文亮积极联系其家属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武文亮借款300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康文亮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