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乌东花申请执行史晓东、斯庆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东花,史晓东,斯庆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54号申请人乌东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史晓东,男,蒙古族,杭锦旗工商联职工。被执行人斯庆巴特尔,男,蒙古族,退休职工。乌东花申请执行史晓东、斯庆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