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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万先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先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94号罪犯万先红,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鲤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先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万先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万先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先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先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先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