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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64号。法定代表人:范志后,经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安置房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69554。法定代表人:魏朱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2号楼商业商场的房产,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70000元及利息1361373元。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寿宁县房地产项目金融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标的款5431373万元,2017年6月16日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4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