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高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高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639号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柏,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