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裕峰、钱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裕峰,钱劲,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68-3号申请执行人:刘裕峰,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钱劲,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恒潭路综合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106807-4。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裕峰、钱劲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人刘裕峰、钱劲名下的云天之都(东苑)6#105、110号商铺,现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和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