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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忠艳与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忠艳,杨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56号原告:贾忠艳,男,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杨启明,男,住织金县,原告贾忠艳与被告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贾忠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忠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