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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燕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燕,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雍燕,女,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号8楼8号。法定代表人:高晓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燕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