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雍燕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燕,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雍燕,女,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号8楼8号。法定代表人:高晓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燕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王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