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贺业鹏与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业鹏,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贺业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业鹏与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业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