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红臣、薛洪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臣,薛洪祥,王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1号申请执行人:薛红臣,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薛洪祥,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芝芹,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薛红臣与薛洪祥、王芝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薛洪祥、王芝芹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