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某、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冯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将财产隐匿转移给郭一某后,其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大额保险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一某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鑫泰保险产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