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蒙与刘艺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蒙,刘艺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22号原告:XX蒙,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艺航,男,1995年8月16日出示,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XX蒙与被告刘艺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蒙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利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