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蒙与刘艺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蒙,刘艺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22号原告:XX蒙,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刘艺航,男,1995年8月16日出示,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XX蒙与被告刘艺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蒙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利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