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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庆芬与李思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芬,李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芬,女,1946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弥渡县弥城镇。被执行人:李思安,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南涧县,现住弥渡县弥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芬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思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思安于2017年6月16日交清案款5901.52元,案件受理费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