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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钟元与被执行人刘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钟元,刘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曹钟元,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兴荣,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曹钟元与被执行人刘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2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钟元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曹钟元向本院出具了借款已还清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