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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长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长孙,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黎川县,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0月23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长孙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长孙及其辩护人汪根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底,被告人邱长孙称黎川县社苹乡社苹村有大片荒山可以给林某乙承包,林某乙遂让邱长孙跟村民谈好。2011年8月22日,邱长孙谎称要先预付8万元定金,林某乙交付了8万元定金。10月22日晚,邱长孙谎称要先付转让款给在外打工的20户村民,林某乙交付了23.5万元。2011年12月份,邱长孙谎称承包林地还需21万元,林某乙又将21万元现金交给邱长孙。其后,邱长孙伪造童某向其借款1,300万元的借条继续骗取林某乙的信任。2012年10月份,邱长孙谎称要与林某乙合伙承包燎源水库,并伪造黎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签名,后陆续以修路等名义向林某乙要钱,林某乙遂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交邱长孙使用,并被邱长孙陆续开支40万元。2015年12月,被告人邱长孙以在江西省崇仁县于子堤矿山投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甲10万元。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邱长孙以投资崇仁县马鞍山东边村锂矿的名义骗取林某甲的朋友曹某38万元。2016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邱长孙自称姓黄,称其有个干妹妹是残疾人,且黎川县民政局局长是其亲戚,可以提高其儿子的低保金额。次日以民政局局长在金三角有块地要卖的名义向饶某借款1万元。后以给民政局局长买烟的名义向饶某拿了600元,又以购买民政局房子的名义向饶某借款7,000元,所得款项均被挥霍。2016年11月11日,邱长孙家属将非法所得17,600元归还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邱长孙自称徐明,系江县长的小舅子,以帮被害人万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500元钱。公诉机关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合伙协议、取款凭证、收条、借条、水库承包合同书、证明、银行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蔡某、舒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曹某、饶某、万某的陈述;被告人邱长孙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长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2.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长孙辩称,起诉书中骗取林某乙中国银行卡内40万元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该40万元林某乙也用了部分,另骗林某乙的23.5万元、21万元也有部分被林某乙用了,林某乙也向其亲友借过钱;诈骗林某甲的10万元实际只得到9.7万元,3千元作为利息被扣除;对起诉书中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汪根波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骗取林某乙银行卡内4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应从总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诈骗林某甲的是9.7万元,不是10万元;被告人的亲友也借了钱给林某乙,所借款项应从诈骗林某乙的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告人邱长孙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底,被告人邱长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乙,称黎川县社苹乡社苹村有大片的荒山可以承包给林某乙用来发展绿色水果基地,林某乙遂让邱长孙跟村民谈好后再联系。2011年8月22日,邱长孙找到林某乙,谎称与村民已谈好,要先预付8万元定金,邱长孙拿到林某乙交付的8万元后写下收条。10月22日晚,邱长孙谎称要先付钱在外打工的20户村民,林某乙交付了23.5万元给邱长孙,邱长孙出具了收条。2011年12月份,邱长孙谎称承包林地还需21万元,林某乙又将21万元现金交给邱长孙,邱长孙出具了收条。其后邱长孙伪造一张童某向其借款1,249万元的借条继续骗取林某乙的信任。邱长孙还谎称要与林某乙一起承包燎源水库,并伪造黎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的签名,与林某乙签订水库承包合同书,期间邱长孙陆续以承包燎源水库的名义向林某乙要钱,林某乙将其名下中国银行卡(账号:36×××78)交给邱长孙使用,并支付了部分现金。邱长孙先后共骗取林某乙90万元,赃款未起获。2015年12月,被告人邱长孙以在江西崇仁县于子堤矿山投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甲10万元。后邱长孙又称崇仁县马鞍山东边村有锂矿,修理水库需要周转资金,并伪造了一份《崇仁县马鞍山镇东边村秋霞水库、霸山林场转让协议》。林某甲引荐曹某投资该项目,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6月份,曹某陆续通过林某甲转交38万元给邱长孙,邱长孙出具收条,并与曹某签下合伙协议书。被告人邱长孙共骗取林某甲10万元,曹某38万元,赃款未起获。2016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邱长孙自称姓黄,来到被害人饶某家中,通过聊天得知其有个儿子系哑巴,靠低保生活,于是称黎川县民政局局长是其亲戚,可以提高其儿子的低保金额。次日,邱长孙来到饶某家中,称民政局局长在金三角有块地要卖,要向饶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日后连本带息归还,饶某遂将1万元交至邱长孙手中。后邱长孙以给民政局局长买烟的名义向饶某拿了600元,以购买民政局房子的名义向饶某借款7,000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挥霍。2016年11月11日,邱长孙家属已将非法所得17,600元归还被害人饶某并取得对方谅解。2016年10月中旬,邱长孙自称徐明,系黎川县人民政府江县长的小舅子,谎称安排被害人万某到信访局上班,以送烟酒给江县长的名义骗取万某500元。赃款未起获。上述事实,有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2011年7月,他认识邱长孙后让邱长孙帮其承包社苹的山场。同年8月25日,他将8万元承包山场的定金交给邱长孙,邱长孙向其出具了收条。10月24日,他交给邱长孙承包林地款23.5万元,邱长孙出具了收条。同年12月14日,他将21万元交给邱长孙,邱长孙出具收条。2012年5月,邱长孙谎称菲律宾老板看中了他们承包的荒山,已将1,300万元打到邱长孙账上,并将童某将该款借走的借条交给了林某乙。邱长孙还以合伙承包燎源水库的名义向他骗钱,并给了有黎川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签名的合同给他签字,他给了账号为36×××78的银行卡给邱长孙,还给了部分现金,又被邱长孙骗去40万元左右。2、借条及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邱长孙为骗取林某乙的信任,谎称其妻子的表哥童某向其借款1,249万元。3、收条三张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邱长孙2011年8月25日收到林某乙预付林地转让款8万元、2011年12月16日收到林某乙21万元、2011年10月24日收到林某乙23.5万元以及林某乙名下的36×××78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情况。4、水库承包合同书、黎川县水利局的证明,证实邱长孙伪造水利局工作人员签名,与林某乙签订承包燎源水库的合同。5、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2015年12月14日,邱长孙以出资入股江西省崇仁县下沙镇于子堤矿山10%的股份的名义要其出资10万元,他同意了,先后交付了10万元给邱长孙,邱长孙出具了收条。之后邱长孙要其投资崇仁县马鞍山东边村的锂矿,他就引荐其亲戚曹某投资该项目,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6月中旬,曹某交给他现金38万元,他将该38万元陆续交给邱长孙,并由邱长孙与曹某签订合伙协议书。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25日,他分多次将38万元交林某甲,由林某甲转交邱长孙,用以投资崇仁县马鞍山镇东边村的水库养殖、林场种植的项目。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邱长孙向其出具了收条。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舒某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由邱长孙使用。8、收条两张、合伙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邱长孙以投资崇仁县于子堤矿山工程的名义骗取林某甲10万元;以投资崇仁县马鞍山镇东边村秋霞水库养殖业、霸山林场种植业的名义骗取曹某38万元。9、被害人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一名自称姓黄的男子到其家中,称黎川县民政局局长系其亲戚,可以将他第二个儿子的低保提高到一年一万元左右。第二天上午,这名男子称民政局局长答应帮其儿子将低保提高到一万元左右,之后该男子向其借款一万元,又以要买烟送给民政局局长为由向饶某要600元。第三天下午,该男子再向他借得七千元。之后该男子一直未还款,后该男子的手机关机联系不上。2016年9月27日,被害人饶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6号男子(被告人邱长孙)就是自称姓黄骗其钱的人。10、银行综合凭证回单两份,证实2016年9月17日、9月18日饶某在银行的定期存款本息10,994.8元、7,375.89元被取走。11、谅解书,证实2016年11月11日,邱长孙家属已主动将非法所得17,600元归还被害人饶某并取得对方谅解。12、被害人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早四五天的晚上,一名男子自称徐明,系江县长的小舅子,可以帮她安排到政府部门工作。第二天,该男子打电话称帮其安排了信访局的工作。第三天,该男子以买烟酒给江县长的名义向她要钱,她给了那名男子500元,之后发现被骗,就和其他人找到那名男子,并将其扭送至黎川县公安局。2016年10月24日,被害人万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5号男子(被告人邱长孙)就是自称徐明骗其钱的人。13、被告人邱长孙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至2016年林某乙先后给了邱长孙90万元,具体是2011年骗林某乙承包社苹乡荒山,林某乙给了他8万元现金用于付村民定金,当时出具了收条给林某乙;接着他又骗林某乙要再给钱,林某乙分几次共给了21万元现金给他;之后他又向林某乙要钱付给村民,林某乙又给了他23.5万元,他给林某乙打了收条;2012年左右,邱长孙为继续获取林某乙的信任,伪造了一张童某向其借款的借条;后来他以承包燎源水库的名义向林某乙要钱,林某乙给了一张银行卡给他,要他自己去取,或者给现金给他,又骗了40万元左右。承包山场、水库都是他编造的,水库承包合同上水利局工作人员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骗来的钱被用于赌博。他共骗了林某甲48万元,骗来的钱被用于赌博,具体是2015年他以投资崇仁矿山的名义先后骗取林某甲48万元,应林某甲要求,合同和38万元收条都打给曹某,10万元收条打给林某甲,开矿是邱长孙自己编造的。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他来到被害人饶某家中,自称姓黄,谎称可以找民政局局长为饶某的儿子提高低保。第二天上午,他谎称民政局局长答应帮其儿子提高低保,向饶某借款一万元,又以要买烟送给民政局局长为由骗取饶某600元。之后他以购房的名义向饶某借款七千元,并承诺过两三天会还钱给饶某。后饶某要他还钱,他因赌博输光了,就把电话关机,人躲起来。2016年10月18日晚,他自称徐明,是江县长的小舅子,可以帮姓万的女子安排工作,双方互相留了电话。次日,他打电话告诉姓万的女子,谎称下星期一就带她去黎川县信访局上班。第三天,他以送烟酒给江县长的名义骗取该女子500元。之后被人扭送至公安局。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邱长孙于2016年10月23日被群众扭送至黎川县公安局。15、被告人邱长孙的户籍证明,证实邱长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长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398,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长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长孙的家属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长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邱长孙的辩护人汪根波提出被告人家属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长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以承包燎源水库的名义诈骗林某乙40万元左右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两次供述的该起诈骗数额与被害人的林某乙陈述的该起被骗数额基本相符,并有其共骗取林某乙90万元的供述、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骗取林某甲9.7万元,不是10万元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两次均供述收到林某甲10万元、与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且有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加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林某乙本人也使用了其中部分资金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亲友借钱给了林某乙,该部分借款应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长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邱长孙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5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林某乙900,000元、林某甲100,000元、曹某380,000元、万某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曾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