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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银忠、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银忠,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汪银忠,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陈浩,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银忠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汪银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721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焱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