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巧云诉被告唐从政、熊伍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云,熊伍妹,唐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76号原告:吴巧云,女,汉族,1960年7月27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红,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唐从政,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熊伍妹,女,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吴巧云与被告唐从政、熊伍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巧云自愿撤回对被告唐从政、熊伍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吴巧云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来自